学校各单位:
《青海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幼儿园组织机构建设暂行方案》《青海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幼儿园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青海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幼儿园招生管理暂行办法》《青海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幼儿园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经2022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提请七届校党委第124次(2022年第 7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师范大学
2022年5月2日
青海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幼儿园
组织机构建设暂行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附属实验幼儿园办园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附属实验幼儿园在全省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青海省教育厅等部门《青海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遵循学前教育办学规律和幼儿身心成长发展规律,结合附属实验幼儿园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设置
附属实验幼儿园位于城西校区内,建筑面积3573平方米,室外活动面积1408平方米。标准班额9个,标准办学规模270人。按照教育部及青海省相关政策规定,为保证规范运行的基本需要,拟设幼儿园组织机构如下。
(二)管理机构
党支部书记:1名
园 长:1名
副园长:1名
办公室:配备主任1名,工作人员2名;
保教部:配备主任1名,工作人员4名;
后勤部:配备主任1名,工作人员2名;
安全部:配备主任1名,工作人员2名。
(二)运行班组
教学班组:共9个班级。每个班级配备2名教师,1名保育员,计27人。
厨房班组:配备炊事员6名;
膳食营养组:配备工作人员1名;
卫生保健组:配备保健医2名;
财务资产组:配备工作人员1名。
为节约人力资源,充分发挥各部门、工作岗位效能,管理机构中党支部书记,园长、副园长及办公室、保教部、后勤部、安全部各部主任均为专职人员。办公室、保教部、后勤部、安全部各部工作人员均为兼职人员。运行班组所有工作人员均为专职人员。
二、工作职责
(一)园长职责
支部书记:主持附属实验幼儿园党支部全面工作。认真做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在附属实验幼儿园的贯彻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召开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事关附属实验幼儿园发展稳定、保育教育、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关心教职工在工作、学习、生活上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园 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青海省相关规定,按照青海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工作规划部署,全面负责附属实验幼儿园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办园发展规划,创设园所文化,进行办园管理,提升学校学前教育社会服务能力。
副园长:协助园长开展各项园务工作,推进幼儿园保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后勤保障、安全卫生、家长工作等业务开展,不断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
(二)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及教育法规,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
2.负责建立完善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有效管理和协调幼儿园各部门、班组日常工作。
3.制定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推进园务工作开展,做好党团建设和工会工作。
4.负责幼儿园教职工聘任、日常人员调配、劳动合同签订、入离职手续办理、各类保险办理、职称申报、工资调整、考勤统计、年底评优考核等工作。
5.负责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掌握教职工思想动态,推进教职工队伍建设。
6.负责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
7.加强内外联系,做好上传下达,负责接待、来电等事务,做好信息管理、各类通知、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
8.完成园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保教部职责:
1.根据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保教工作计划、教研计划、教师培训计划、家园工作计划、幼小衔接计划等,明确培养目标,面向全体幼儿,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2.负责幼儿园保育教育和教科研工作,组织开展教师业务学习培训,提高教师业务能力,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做好教育教研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3.根据教学计划,组织教师集体备课,结合重大节日组织开展相关主题活动或亲子活动。根据教研计划,定期开展专题教研或科研活动,及时总结、推广交流经验,互帮互促,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4.检查班级日常保教活动开展情况,分析解决发现的问题,指导教师科学开展保教工作。
5.负责各班级缺岗人员调配安排,配合办公室做好保教人员的招聘工作。
6.订购教师参考用书及幼儿活动材料,根据实际需要添置玩教具。
7.指导各班家长会、家长开放日等工作开展,做好家园共育工作。
后勤部职责:
1.制定后勤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后勤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后勤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2.负责幼儿膳食管理,明确厨房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做好伙食核算,把好食品安全关,建立各类台账;经常检查督导厨房各项工作,确保厨房工作安全正常运转。
3.做好日常维修和采购工作,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行。
4.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做好幼儿园资产的管理,完善物、帐检查管理机制,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5.做好幼儿园环境绿化、美化工作,不断改善园容园貌,提升园所形象。
安全部职责:
1.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制度建设,做好全园安全保卫、防火、防盗、疫情防控等工作,加强各类设备安全管理,及时解决和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安全工作档案。
2.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开展安全应急演练,增强师幼及家长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举措,切实保障教职工和幼儿的人身安全,保障公共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园所秩序。
3.定期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对周边环境、重点部位、重要场所等加强巡查、排查,增强安全预警能力。严格实行幼儿园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 加强安保人员管理,服从工作分配,落实工作岗位职责,建好安保队伍。
(三)运行班组工作职责
教学班组:负责班级日常工作和活动的开展。根据幼儿园工作要求,按照办公室、保教、后勤、安保等部门的工作安排,完成幼儿在园期间的各项保育教育工作任务。
厨房班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遵循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规范操作标准,做好各项消毒消杀、卫生清洁、食材验收、库房管理等工作,为幼儿提供卫生健康、营养科学的膳食,并进行食品留样。
膳食营养组:负责食材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建立食材出入库台账等常规工作。科学制定幼儿膳食计划和食谱,并进行膳食营养分析,了解幼儿的进餐情况,科学搭配营养膳食。
卫生保健组:制定幼儿园卫生保健计划,做好疾病预防及幼儿预防接种的审核查验工作,做好晨、午、晚检和日常卫生消毒指导工作。掌握全园幼儿的健康状况,采取措施处理突发卫生事件。对保教人员、家长和幼儿进行健康教育宣传和培训。
财务班组:根据校财务处的安排和要求,做好幼儿缴费、退费相关工作。按照财务管理的规定,做好幼儿园相关支出报销结算工作。了解和掌握幼儿园财务状况,向幼儿园提出经费开支工作建议。按月做好编制外教职员工工资报表,按时发放教职工工资。
三、工作机制
附属实验幼儿园作为校内二级机构,在校党委、校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在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共同指导和管理下,贯彻学前教育政策,遵循教育规律,推动各项办园业务开展。
(一)建立党建引领办园工作机制。开展党团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的定向把舵和政治核心、战斗堡垒作用。
(二)实行园长负责制。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依法依规办园,不断提升办园水平。
(三)建立制度管事、照章办园工作机制。制定和执行幼儿园发展规划、园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接受学校以及属地教育、卫生、疾控、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四)建立民主集中、集体决策议事机制。成立园务委员会,由园党支部书记、园行政领导、办公室、保教部、后勤部、安全部主要负责人组成。建立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会议制度,对“三重一大”问题和有关人员招聘、招生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规范幼儿园办园管理。建立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大事项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依法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
(五)建立家园共育工作机制。成立家长委员会,加强幼儿园与幼儿家庭的联系,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对幼儿园的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助力幼儿园办园发展。支持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青海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幼儿园经费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附属实验幼儿园的财务管理,严格规范附属实验幼儿园的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管理,保障附属实验幼儿园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青海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精神,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之规定,结合附属实验幼儿园财务工作运行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附属实验幼儿园为公办性质的省级示范幼儿园,单设独立账户,经费收支均归口青海师范大学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三条 收费项目。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伙食费。
第四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市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确立的标准执行和调整。
保教费。附属实验幼儿园按照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宁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西宁市区公办幼儿园(含省级)保育教育收费的通知》(宁发改价格[2021]47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附属实验幼儿园小班、中班、大班均按照西宁市确定的省级示范园510元每生每月的标准收取,每学期按五个月执行。
伙食费。幼儿园小班、中班、大班均按照20元每生每天的标准收取,每月按照20天计取,待学期结束后,根据幼儿未出勤天数清退。
第五条 收费办法。为便于管理,附属实验幼儿园保教费、预收伙食费每学期开学初均一次性收取。由家长通过网络收费平台缴纳至青海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幼儿园账户。
第六条 退费方法。相关退费均按照学校财务统一的时间和要求办理,附属实验幼儿园应及时将相关退费通知和要求转达至幼儿家长。对于幼儿缴费后未入园的,将退还所有已缴纳费用。对于幼儿因故申请转(退)园的,离园时间在当月15日之前的,已缴纳的当月保教费退还50%;离园时间超出当月15日的,不再退还当月保教费。附属实验幼儿园伙食费均按日结算,根据幼儿的实际出勤天数,未入园期间的伙食费均全部退还。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幼儿在园期间的相应保育教育支出,均由附属实验幼儿园统一提供。附属实验幼儿园相关支出项目主要有:编制外教职工工资、教学用品、生活用品、办公用品、设施设备等。
第八条 幼儿园的支出由幼儿园根据实际需求,向基础教育与继续教育处提出支出申请,基础教育与继续教育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方能按规定程序进行支出。
第九条 加强附属实验幼儿园资产管理,纳入学校资产账户统一管理;坚持勤俭办学,有效合理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条 附属实验幼儿园拟采购超标的物品,需按要求通过学校招标后采购。所有采购的物品,均需经专人验收和复核。库房管理员须如实核对所购物品的种类、数量和质量,登记造册后入库。库房管理员须同时在购物票据凭证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附属实验幼儿园所有入库物品,均需按物品的种类、性质等分类建立完整的财产账册,并每月清点库存,按需采购,避免囤积浪费。
第四章 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附属实验幼儿园所有相关物品的采购,均需先申请、报批同意后再行采购;所有采购物品均需先入账,再履行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附属实验幼儿园严格遵守财务审批手续,遵循所有票据“先审核、再行审批报销”的原则。所有报销的单据应由附属实验幼儿园后勤助理、附属实验幼儿园园长、基础教育与继续教育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按程序审核,方能报销。
第十三条 所有开具的报销发票必须真实合法,票据清晰规范,须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或财政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须有完整发票内容(发票内容笼统为办公用品、图书资料、实验用品、印刷制作、电脑耗材的,须提供对方单位税控销货清单,销货清单与发票均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基础教育与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海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幼儿园招生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校附属实验幼儿园的办园性质、办园条件和办园能力,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幼儿园招生管理工作
在学校的领导下,由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的保教方法,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第三条 为充分利用办园资源,青海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幼儿园在优先满足校内教职工子女入园的基础上,有空余学位时,可面向社会招生。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由学校分管校领导,以及基础教育与继续教育处、附属实验幼儿园党政主要负责人、党校办、校纪检部门、校教师代表1人(由校工会推荐,报学校批准)组成的附属实验幼儿园招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共7人)。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基础教育与继续教育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幼儿园招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招生具体工作由附属实验幼儿园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范围
第六条 附属实验幼儿园根据当年办园资源情况,提出年度招生计划,经附属实验幼儿园招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确定招生计划及实施方案。
第七条 附属实验幼儿园招生对象:年龄满3周岁以上小班幼儿。
第八条 附属实验幼儿园招生范围: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学校在编在职的教职工子女;相关附属单位教职工子女。附属实验幼儿园须在优先保证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学校在编在职的教职工子女入园的前提下,适当兼顾相关附属单位及学校合作单位的职工子女。
第四章 招生程序
第九条 附属实验幼儿园一般每年4月面向校内发布招生通知,5月进行预报名登记,6月发放入园通知,8月下旬进行体检报到,9月新生正式入园。
第十条 符合入园条件的幼儿家长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子女出生证明、校人事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到附属实验幼儿园办理预报名登记,经审核后发放入园通知。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家长应合理分担幼儿培养成本,幼儿园严格按照青海省及西宁市教育、发改、财政部门等有关文件和规定,依据省级示范园的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教费。
第十二条 保教费按学期收取。幼儿因故退(转)园的,按照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的《青海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或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青海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幼儿园开办食堂为幼儿供应伙食,同时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标准按照青海省和西宁市发改、财政等部门相关规定收取。每学期结算情况向家长公布,保证幼儿伙食费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学校在编在职的教职工子女入园收费按第十一条收费要求执行,由学校予以一定的补贴。具体标准由校人事处提出,列入学校人才引进与培养年度预算,报学校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基础教育与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海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幼儿园家长委员会
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结合青海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幼儿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附属实验幼儿园各班级应设置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家委员”),名称为“青海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幼儿园XX班级家长委员会”。
第三条 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由园内幼儿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幼儿园做好保教工作,是幼儿园联系广大幼儿家长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的宗旨是:加强家园共育,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体现家长对幼儿园各项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附属实验幼儿园应组织制定家长委员会工作章程,家长委员会应按照章程规范运行和管理。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分为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和各班级家长委员会。
第七条 幼儿园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2周内进行家委会成员选举,在自愿的基础上由该班级全体家长实名选举产生班级家长委员会委员,合理确定委员分工,并于选举后当日将家委会名单进行公示。相关选举办法、组织章程、会议纪录及参会人员名册等,应上报基础教育与继续教育处备案管理。
第二章 班级家长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第八条 班级家长委员会的组成。各班级均应召开全体家长会,在班主任指导下,推选班级家长委员会召集人1名、委员3—5名,组建成立班级家长委员会。
第九条 班级家长委员会的召集人、委员任期一般为1-3学年,委员中有提出辞职,或因幼儿毕业、转学等原因离园的幼儿家长,其班级家长委员会委员的身份自动解除。班主任应指导班级家长委员会及时推选和补充班级家长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 班级家长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教师开展班级活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每学年班级家长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开不少于两次的家委会会议,以协商和协调解决班级相关事宜。
(二)协助班级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做好班级与家庭之间的沟通。
(三)协助班级处理其他重大突发或偶发事件。
(四)代表本班全体家长,向附属实验幼儿园就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饮食及保教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执行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决议。
(五)做好协调和服务,引导家长积极参与家长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一条 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组成。附属实验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委员,由各班级家长委员会的召集人兼任。家长委员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二条 幼儿园家长委员会每学年召开会议不少于两次。在附属实验幼儿园的组织和指导下,于每年的秋季学期开学后4周内召开。
第十三条 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委员应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热心幼儿园教育工作,富有奉献精神。应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善于听取意见,办事公道、责任心强,主动赢得广大家长的信赖。
第十四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学年根据需要可适当改选,并可连选连任。因毕业、转学等原因离园的幼儿家长,其家长委员会委员的身份自动解除。家长委员会应及时推选和补充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 幼儿园家长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由家长委员会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组织召开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其他家长委员会委员可以联名组织召开。
第十六条 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园长、园内二级机构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列席参加。
第十七条 每学年结束时,幼儿园家长委员会要对本学期开展的工作和成效及时进行书面总结,积极配合幼儿园开展相关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八条 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职责:
(一)参与幼儿园管理。听取幼儿园有关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饮食安排等幼儿园工作情况介绍,就幼儿园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积极沟通,为幼儿园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共同做好幼儿园德育教育工作。主动向家长了解幼儿在家庭的表现和对幼儿园、教师的建议,与幼儿园和教师一起肯定和表扬幼儿的进步,协调、化解家长遇到的困难等,做好思想沟通工作。
(三)协助幼儿园开展相关活动。发挥家长的积极性,为幼儿园各项活动提供支持。选派家长委员列席幼儿园园务会议,与幼儿园一起组织家长开放日活动,参与对幼儿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幼儿园改进和完善各项工作。
(四)协助幼儿园开展安全和健康教育。宣传和引导家长履行监护人责任,配合幼儿园提高幼儿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支持幼儿园开展相关体育运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与幼儿园共同做好保障幼儿安全工作,避免意外伤害等事故发生。
(五)宣传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成长观念。协助幼儿园开展家长教育指导,积极学习教育知识,增进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幼儿园教育协调一致。
(六)做好幼儿园与幼儿家庭之间的沟通。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幼儿园定期沟通协调的联系、议事机制,就幼儿家长、幼儿、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幼儿园进行沟通协商。协同解决相关矛盾和纠纷,避免发酵和扩大、产生网络舆情等负面影响。协同建立幼儿园与家长,教师与家长,家长与家长间的沟通、互动机制。
(七)家长委员会相关活动开展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幼儿园网站内建立家长委员会专门的网页,用于内部交流,严禁建立家长委员会微信群;严禁利用家长委员会聚众闹事、违规收费,以及要求幼儿园或幼儿家长开展违背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教育教学规律的各项园外活动。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九条 附属实验幼儿园应为家长委员会的设置和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
第二十条 附属实验幼儿园向家长委员会会长、副会长、委员,班级家长委员会召集人及委员颁授的聘书,应在基础教育与继续教育处指导下,由幼儿园颁发。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和教师要将家长委员会的工作纳入本职工作范畴,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不断探索家园合作和家长委员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有效行使主导、组织和指导职能,保障和支持家长委员会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础教育与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