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基础教育学科教师优质课
评选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基础教育教学考核评估机制,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实现以评促教、以教提质,推动我校基础教育课堂教学改革与创新,提高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础教育各学科优质课评选认定工作采用课堂教学竞赛的方式确定,通过现场课、线上课、录像课等形式组织实施。
第三条 基础教育各学科优质课的评选,必须坚持严格标准、逐级评选、总量控制的原则,确保公平公正、优中选优、质量为先。
第四条 基础教育各学科优质课的评选,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由校基础教育与继续教育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参评对象:校各附属实验学校、幼儿园教师。
第六条 青海师范大学基础教育各学科优质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育理念先进,教学目标明确,教学设计科学,教学重点突出,教学难点处理得当。以育人为本,注重课堂教学改革与创新,能够体现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有效融合。
(二)教学程序流畅,教学方法得当,符合学生学习特点。课堂教学效率高,教学效果显著,代表所在单位或青海师范大学基础教育学科课堂教学的先进水平。
(三)参评教师具有较好的学科素养和扎实的教学基本功,驾驭课堂能力强,师生互动积极、高效,学生满意度高。
第三章 评选组织和程序
第七条 学校组建成立专门的基础教育学科教育教学专家库,由校内外教师教育专家、从事基础教育的研究者,以及基础教育学科专家等组成。
第八条 学校每年成立基础教育优质课评选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和认定。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校基础教育与继续教育处、校基础教育学科教研平台负责人,并邀请青海省和西宁市有关基础教育专家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年度优质课评选专家小组,由5到7人组成,在专家库中随机产生,负责优质课的校级复评推荐工作。
第九条 优质课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
(一)初评。各附属实验学校、幼儿园结合本单位的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实际,科学制定本单位优质课推选办法,组织开展本单位内初评工作,并推荐参加校级复评的课程。
(二)复评。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原则上不超过复评课程的60%比例予以评选认定。同时根据评分结果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照获得优质课总人数的20%、30%、50%比例,分别确定一、二、三级三个不同等次。
第十条 评选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相应证书,确定为青海师范大学基础教育优质课,在参与相应职称评定工作中给予认定。
第四章 评选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校基础教育与继续教育处建立优质课课程库,加强对优质课的培养与使用。
第十二条 获得优质课认定的教师,应主动在课堂教学改革中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并积极参加校内外交流、名师课堂等公益性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优质课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专家小组应严格执行评审规定和学科评分标准。严禁渎职和营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所有参评课程的主讲教师,应自觉遵守相关评选规定,对违反评选认定工作纪律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参与评选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础教育与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